于正3年未道歉 于正为何事要向琼瑶道歉?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强制执行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琼瑶要求在《法制日报》刊登半决主要内容,且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余征(于正)负担。

试想,如果依照判决发布的公告有点击量的限制,如果点击量够大,公告只在网站上停留了极短时间就被撤下,这样的道歉方式又是否严肃?抑或,如果被判令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被告,采用技术手段故意在短时间内“刷”完了约定的点击量,又是否算是恶意阻碍判决执行?

甚至,如果类似于正的被告人凭借自己的影响力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道歉声明,各大网站纷纷将这一新闻刊发在网站首页,这一行为的主体到底算是网络媒体还是被告本人?这又是否算是被告在规定的网站发表了道歉声明?

白银 编辑:私念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我们尊重作者版权,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最新报价
  • 最新资讯
  • 热门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