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3年未道歉 于正为何事要向琼瑶道歉?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强制执行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琼瑶要求在《法制日报》刊登半决主要内容,且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余征(于正)负担。

据了解,由于法院刊发的公告篇幅比一般的道歉声明篇幅大了不少,因此虽然郭敬明对1.4万元的费用不屑一顾,但在这次强制执行还是让其多掏了不少钱。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一般被判公开道歉,和法院强制执行道歉刊登声明的位置不一样的情况并不多见,除非是需要在被告掌握的渠道进行道歉。

例如杀毒软件公司瑞星此前曾因诽谤《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被判在公司官网道歉,瑞星拒绝道歉后,法院选择了在《中国计算机报》刊发声明并向瑞星收费作为强制执行的手段。但像琼瑶于正案一样,判决道歉的方式和强执道歉的方式是在两组覆盖规模、行业领域乃至刊登的费用上都有如此巨大的差别的媒体上,还是比较罕见的。

网络时代花样多 “依法道歉”面临新问题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登报道歉”模式又将面临新的问题。记者从广告业从业者了解到,在网络媒体中,“按照展示次数收费”、“按照点击次数收费”会逐渐成为主流。很可能未来有一天,法院在判令某被告在某网站刊登声明道歉时,会不得不考虑广告如何计费的问题。

试想,以于正在网友中“于妈有难,八方点赞”的“人气”,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在某网站刊登了一则以点击量计算广告费的公告,会不会带起一轮“全民刷点击量”的热潮?如果这时有人号召网友故意点击链接,又是否会构成恶意敲诈?

如果法院允许被告与网站事先达成协议,在点击量(广告费)到达一定数额的时候撤下链接,也会有其他的问题出现。

白银 编辑: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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