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葱毒死羊案获刑 为控制病虫害向大葱喷洒剧毒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孟文广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解放村承包100余亩土地种植大葱,期间为控制大葱病虫害,被告人孟文广安排被告人孟凡江将甲拌磷等剧毒农药使用机械灌溉、喷洒到正在生长的大葱上。

另查明,李玉刚从董守军处购买的涉案大葱葱皮、葱叶被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公孙村刘太原、王某夫妇以及寿光市。经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和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刘某、刘太原、王某喂羊的葱皮、葱叶及死亡的羊胃内容中均检出甲拌磷(砜)成分。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文广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指定地点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文广已赔偿养羊户刘太原、王某及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8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董守军、侯国军、李国军、张立安、李玉刚、刘德龙、杨桂芬、李秀荣、张文斌、燕会民、董春生、梁金安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寿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第2032号公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赔偿谅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文广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并将蔬菜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凡江受雇于被告人孟文广,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但未实际参与蔬菜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孟文广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养羊户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文广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凡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凡江无犯罪主观故意、有罪证据不足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凡江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作用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编辑: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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