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因怀孕试用期无业绩 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已经怀孕的王女士入职公司3个月后,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通知与王女士解聘。为此,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该公司诉至法院。今天(3月7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女士正常工作至2017年5月22日。王女士并不认可于绩效合同的规定,认为其尚未到6个月的试用期,因此不认可公司的考核结果,同时提交了2017年1月其怀孕体检的超生检查报告。公司表示,对于王女士怀孕的情况,该公司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有力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王女士于2017年1月已怀孕,该公司应在充分考虑王女士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该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公司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出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且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公司又以“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且谎报工作完成情况,业绩不合格等情况”“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庭后,主审法官姚岚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对于员工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并送达员工本人,并为员工提供申诉的机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孕期女职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编辑:快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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