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因怀孕试用期无业绩 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已经怀孕的王女士入职公司3个月后,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通知与王女士解聘。为此,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该公司诉至法院。今天(3月7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

白银网(http://www.zhongguobaiyin.com/)03月07日讯,已经怀孕的王女士入职公司3个月后,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通知与王女士解聘。为此,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该公司诉至法院。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

2017年2月24日,王女士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4月10日,公司向王女士邮箱送达了一份绩效合同,其中规定员工入职3个月内打款客户为0则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月15日,公司再次向王女士发出一份通知,以王女士入职满3个月签单数为0为由,将王女士职位由顾问调整为初级顾问,薪资也作相应调整。5月23日,公司送达解聘通知,以王女士业绩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对王女士予以解聘,并通知其于当天18点前办理交接手续。

王女士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5371元。8月21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不服仲裁裁决,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编辑:快餐王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我们尊重作者版权,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最新报价
  • 最新资讯
  • 热门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