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判 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白银网(http://www.zhongguobaiyin.com/)01月23日讯,针对“医生劝阻吸烟致死案”,今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随后刊发记者新闻发布会内容,郑州市中院负责人表示,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5月2日,河南郑州一医生杨某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争辩,未曾想老人随后猝死。2017年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认捐不认赔(补偿)。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二审裁判,郑州中院今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记者就有关问题的提问。

针对“杨某为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问题,郑州中院负责人解释称,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编辑: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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