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代购被判刑 未向海关申报属走私

近日,北京四中院以某国际货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李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抵达法兰克福后,他到商业街采购了相关物品。

回国前,他将购买的手表和戒指的包装盒放在了机组飞行箱里面,把其中1块女式手表戴在自己手上,2枚戒指放在上衣内衬的口袋里,另1块男式手表让同机组飞行副驾驶杨某帮忙携带。

后他执飞的航班从德国法兰克福飞抵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他选走无申报通道通关,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海关工作人员在机组行李箱中查到了手表、戒指的包装盒和BV钱包。

之后在李某与杨某的身上及随身物品里查获了手表和戒指。

杨某在证言中表示,到达法兰克福后,李某单独去了商业区,说要购买手表和戒指。

在返航的飞行途中,李某从行李中拿出2块手表,1块是男表、1块是女表。

李某让他帮忙将那块男表带入境,他答应了,便将那块男表直接佩戴在了自己的右手腕上。

飞机在首都机场降落后,机组人员在入关时,李某携带的手表和戒指被海关查获,后来海关人员要求其他机组成员再次接受检查,他就将李某让帮忙带的那块手表交了出来。

李某说,在单位学习过机组驻外管理规定,知道禁止“捎买带”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物品入境。

货运航空公司提供的机组驻外管理规定证实,公司对机组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有相关规定,禁止员工有“捎买带”行为。

与李某一起执飞法兰克福任务的飞行人员表示,执飞任务的出入境海关申报单是由李某负责填写的。

海关规定对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的需要在申报单上如实填写。

编辑: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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