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盐过期状告超市 法院判赔1000元

哈尔滨市的郑先生在一家超市花2元钱买了一袋盐,结果发现过期了半年,回超市索要赔偿未果,郑先生便将超市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按照最低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钱。

对此,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购物小票显示该商品条形码及商品信息等,均可证明该商品系超市方面销售的商品,故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商品外包装既然注明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者就应该严格按照商品的保质期进行销售,超市销售明显超过食品保质期的商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销售过期的质量不合格商品,应予以支付价款十倍或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同时返还货款。近日,法院判决超市返还郑某2元货款,并按照最低赔偿标准赔偿郑某1000元。

编辑: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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