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礼遭放哀乐 大红喜字也被撕毁

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礼充满欢乐喜庆,但耿先生却在自己精心筹备的婚礼上遭遇了播放哀乐、悬挂白色条幅等让人瞠目结舌的行为。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此案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编辑: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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