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非法期货案中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律师说法:非法期货案中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5.《马琼、章明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374号。该涉案公司中更加严重的行为是业务员直接操作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使客户亏损。即便是如此,判决书也只是认定这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书认定:“在实际操作中,田景川作为业务员取得客户的信任,将其账户和密码交由王腾操作,而客户亏损的钱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至马琼指定的个人账户,再由马琼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汇款给刘英指定的个人账户,再由刘英将分成发给王腾、田景川。”;“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6.《孙力强、兰建勇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终字第1318号。该案上诉人的经营模式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裁定书认定:“被告人兰建勇、孙力强与被告人邱勇等人合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通过上述独立封闭的网络平台交易系统,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发展客户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白银期货交易。久恒公司代理中赢公司白银期货业务并发展客户进行交易,中赢公司向久恒公司提供对应交易账户、按比例分配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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