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非法期货案中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律师说法:非法期货案中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除上述判决书之外,还有大量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将类似案件认定为诈骗罪。刘平律师发现认定为诈骗罪的理由通常包括:首先,虚构交易平台;第二,操控平台控制交易行情;第三,直接转移客户资金;第四,制造虚假批文。第五,骗取客户账户和密码操控交易。

可见,这种类型的案件被判决认定为诈骗罪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几乎都存在控制交易平台和交易行情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诈骗客户资金,刘平律师也认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二)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例精选。

1.《王科、孙立等犯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刑初字第133号。该案被告人存在用虚假身份资料引诱客户投资,赚取高额手续费的情形,但这并没有被认定为诈骗罪。如判决书中认定:“每周题材里面的故事是他从网上下载的一个范本,再根据自己公司的需要把里面的故事情节换一下就讲给客户听,有真有假,大部分假小部分真;不把真实姓名告诉客户是怕客户找他们,以“老师”身份告诉客户是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默许了业务员把客户的账号和密码骗过来是为了替客户恶意操作,多赚交易手续费;有客户因业务员恶意操作找他们赔钱,他们赔了一部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科、孙立为获得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网上购买杭州厚通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代理江苏金银公司,招聘和教会员工发展客户,非法经营名为“现货白银”,实为白银期货的业务,……”最终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编辑: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我们尊重作者版权,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最新报价
  • 最新资讯
  • 热门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