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非法期货案中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律师说法:非法期货案中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3.《吴成志、杨保林等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刑终169号。该案认定原审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主要依据是:采用可以操控的交易平台诱骗客户投资使客户亏损。裁定书认定:“共谋采用经营有后台操控功能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来骗取投资客户资金。”;“以低投资、高回报、专业理财师指导等为诱饵,采用拨打电话、QQ聊天的方式诱骗他人到“百亚平台”开户入金交易,后采用控制后台行情软件、提供反向行情致客户亏损等欺诈手段,先后骗得高某等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4.《杨湧、张茂盛、吴晓华等人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初字第212号、(2016)浙03刑初00018号。刘平律师提炼出该案认定为诈骗罪的主要理由是:首先,虚假的交易网站;第二,客户投资资金直接进入了被告人的账户;第三,虚构亏损假象。判决书认定:“由杨湧提供虚假买卖黄金金融网站,诱骗他人投资炒买黄金,然后利用张茂盛、吴晓华等人的银行卡与杨湧的银行卡相互转帐,蒙骗被害人以为炒买黄金亏损,最后达到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并在网络平台上虚构被害人因买卖黄金、外汇亏损的假象,将被害人资金1324.827万元(人民币,下同)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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