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非法期货案中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律师说法:非法期货案中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一)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判诈骗罪的案例精选。

1.《胡接亮、黄斯楚、卢瑞丽、余某、谢某、廖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终49号。刘平律师提炼出该案认定为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首先,交易平台虚假,第二,骗取客户账户和密码操控交易。判决书认定:“诱骗被害人在“张祖洲”提供的虚假交易平台即恒鼎贵金属交易平台和永申贵金属交易平台投入资金进行“白银现货交易”,伺机骗取被害人账户号及密码,并通过后台操控交易等方式使被害人账户亏损,进而非法占有各被害人钱款。”这显然是一种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2.《李德军、冉磊等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38号。该案认定为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首先,伪造发改委批文;第二,虚构交易平台;第三,直接转移客户资金;第四,修改数据操控交易行情。判决书认定:“李德军购买了贵金属交易系统软件,李德军、冉磊伪造了重庆市万州区发改委批文,在没有相应白银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了不与国际白银交易市场接轨、虚假的白银现货交易平台。被告人李德军聘用被告人张洪权为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聘用被告人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等人为辉旺公司的业务经理,带领公司的业务员,以高回报、低风险、谎称其交易平台正规并与国际接轨及客户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等手段,诱骗客户进入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公司进行交易。客户在隆兴百泰公司开户后,充值到自己账户中的钱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短期保管后均转入被告人XXX为李德军办的卡号为xxx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在客户虚拟的交易中,李德军等人以收取根本不存在的手续费、仓储费以及获得客户的亏损来获利。李德军让公司业务员引诱客户加大投入,频繁操作,骗取客户高额的手续费,并以修改数据的方式操控交易行情,造成或者扩大客户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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