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再现亿元飞单 投资人奔走三年维权无果

民生银行再现亿元飞单,投资人奔走三年维权无果。二十多天前,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爆出涉及十几亿的虚假理财事件,一时间舆论哗然。

对此,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则认为,目前看来,两起事件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根据对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理解以及办理的地点和涉事的人员,银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包华认为。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此次飞单事件的业务行为发生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内,且由银行工作人员安排,银行是具有责任的。"此次飞单事件与航天桥案件相比,只是性质上没那么恶劣。"郭田勇说。

除此之外,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表示,投资人购买的产品非民生银行理财产品,也未有资金进入民生银行账户。在民生银行给央广网记者的答复中,引用了某律师观点,"从合同上看不出民生银行负有直接责任。"

"对帐单还是理财合同上找不到与民生银行有直接关联的痕迹,并不能说明没有关系。"包华表示,收款方可以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这跟收款方的管理账户没有太大关系,并不能因为收款方的账户不是民生银行的,就能证明无关,最终还是依据产品本身来定。此外,还应注意在交易中银行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以表现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个我们是无法接受的。"李先生认为,两起"飞单案"性质是一样的。

另外,对于民生银行给出该起"飞单案"属员工个人行为的认定,投资者并不买账。"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 张女士说到。

"没有办法证明是个人行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使用工作用品来完成的工作,怎么是个人行为?"包华质疑。另外,此起"飞单案"涉及金额达亿元,涉及投资者五十余人,投资人可以相互映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从行为上看,这些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银行没有代销,在工作时间银行员工推荐第三方产品并非其工作内容;从合同上看,投资者并非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资金也并非转入银行账户体系。

在航天桥的"飞单案"中,作为涉事方之一的民生银行,多位专家曾表示,其要为工作人员的"表见代理"担责。普通客户在谈判能力、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表见代理"也正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以更好维护社会公平。

"如果一个银行员工,在银行柜台开具了伪造的存单,尽管这种行为并非银行授权,那么这就属于表见代理,银行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但在此"飞单案"中,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将资金应转入银行系统,这些理财常识是投资者应该是具备的。

编辑: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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