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初审 微商或受打压

2013年,中国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今年12月19日,酝酿了三年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草案》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了解到,本次审议后还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也将根据此次审议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社会对电商范围有不同认识

NBD:《草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定义。当前社会各界对《草案》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还有些争议,比如微商是否属于《草案》所指的电子商务范畴,业内怎么看这个问题?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崔聪聪:《草案》的调整范围是一个很核心的问题。从我了解的信息,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内涵没有争议,但对其外延或范围有不同的认识。

我认为应从4个层面理解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一是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等,应采取广义的界定。

二是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商品交易既包括有形商品也包括无形商品。对服务交易可能会有不同认识。我认为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另外,支撑电子商务的支持服务,比如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也应该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此外有三类商品或服务不在本法调整范围内,包括金融产品,新闻信息等单纯的信息发布产品,以及在线音视频或网络出版等服务。

第三个层面是怎么理解经营活动。从法律术语来看,经营是商事行为。从这个角度考虑,就把个人之间的像买卖二手物品这样的C2C行为排除在电子商务范畴外。微信平台是社会关注较多的。在我看来,微信平台提供的是在线社交服务,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经营活动,也就不属于电商法调整范畴。但是微商是在微信平台上开展的经营活动,就应该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畴。当然,具体判定是否是经营活动,也需要参考行为的持续性和规模。这方面具体标准可能还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明确。

编辑: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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