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村民是否可以对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

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及太原中院的判决均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认为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属于最终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且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征地批复无法救济?】

委托人冯某在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合法拥有房屋及承包地,现上述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孟登高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向方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国务院或山西省政府针对涉案土地征收所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经县国土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得知,委托人的房屋所占土地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地字〔2013〕227号”文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委托人的承包地所占土地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地字〔2011〕461号”文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针对这两份征地批复,委托人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认为上述征地批复属于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决定不予受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

针对上述征地批复,行政救济途径遇到了阻碍,在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寻求司法救济。委托人针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以省政府为被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裁定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太原中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本案所涉461号、227号建设用地批复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所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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